(2017)京03民申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凯盛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顺达东升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尔滨凯盛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鸿宝威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顺达东升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申54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凯盛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新疆街8号。法定代表人:苏清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鸿雁,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天鸿宝威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后街22号5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刘利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涛,男,北京天鸿宝威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梅丽,女,北京天鸿宝威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原审被告:北京顺达东升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朝阳区马家湾村甲1-18号。法定代表人:尹文胜,经理。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凯盛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天鸿宝威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北京顺达东升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5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哈尔滨凯盛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哈尔滨凯盛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凯盛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温云翔代理审判员 申友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晓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