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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会生与王洪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生,王洪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1562号原告:张会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扬,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振。原告张会生与被告王洪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既无法提供被告王洪振的基本信息、也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住址或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基本信息、明确住址,该起诉不符合关于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会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淑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语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