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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7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广州安华物流有限公司与陈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安华物流有限公司,陈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7733号原告:广州安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朝阳路12号02房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19981315。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雷,该公司职员。被告:陈嘉,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安华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安华物流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静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婷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