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占明、陈跃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占明,陈跃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43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治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国,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额穆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占明,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额穆镇新民村。被执行人:陈跃文,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额穆镇新民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占明、陈跃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王占明、陈跃文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2403民初14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审判员 周济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关永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