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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梁宏芝与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宏芝,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83号申请执行人梁宏芝,女,汉族,1972年12月1日出生,湖南省吉首市人,住吉首市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彬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宏芝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3101执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保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裁定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