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华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华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1963号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高岭村。法定代表人:李亦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仲喜,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该公司职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谢华兵,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华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华兵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抚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孙乔波书 记 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