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4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加强与王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加强,王双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民初4381号原告:吴加强,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告:王双英,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原告吴加强与被告王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加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双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加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双英偿还吴加强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王双英于2017年6月22日向吴加强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经多次催讨后,王双英拒不偿还。王双英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2日,王双英向吴加强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未约定借款期限和违约责任。王双英出具一张借条交给吴加强收执。本院认为,吴加强向王双英主张借款合同之债权,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认定。王双英未答辩、举证、质证,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吴加强与王双英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王双英应当偿还吴加强借款并支付利息。吴加强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王双英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双英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吴加强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元,由王双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丁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