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4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基勇与被执行人季国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基勇,季国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4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刘基勇,男,汉族,麻栗坡县人。被执行人季国万,男,傣族,麻栗坡县人。本院在执行刘基勇与季国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据职权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17)云2624执1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诗文审判员 李跃坤审判员 沈文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学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