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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4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基勇与被执行人季国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基勇,季国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4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刘基勇,男,汉族,麻栗坡县人。被执行人季国万,男,傣族,麻栗坡县人。本院在执行刘基勇与季国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据职权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17)云2624执1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诗文审判员  李跃坤审判员  沈文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学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