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李某某、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1153号原告:何某某,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荣,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治,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牛某某,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某负担25元。审判员 蒋龙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小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