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5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贞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钱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贞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钱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1567号原告:贞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贞丰县珉谷街道办事处建材城,统一信用代码:11522325009XXXXX。法定代表人:刘维佳,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袁顺发,男,1982年4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系该局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玉琼,女,1971年5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系该局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钱彬,男,1968年6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原告贞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钱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修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贞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与被告钱彬已返还了不当得利款15840元,其诉讼目的已达到,而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贞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贞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贞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审判员 张修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朝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