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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13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陶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329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陶庆,女,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龙泉驿区。上诉人陶庆因诉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民事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2民初47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陶庆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为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聚和村十二组73号73栋1单元1层1号房屋的所有人。2017年2月6日,在上诉人未授权情形下,陶中华以其名义与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处分了上诉人的涉案房屋。陶中华属无权代理,且上诉人拒绝追认其行为,故涉案协议应属无效。上诉人作为民事主体要求确认协议无效,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院认为,上诉人陶庆与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为2017年2月6日,是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施行之后形成的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陶庆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