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451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吴倩、聂丽萍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倩,聂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45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吴倩,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执行人聂丽萍,女,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本院在执行吴倩与聂丽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鲁17民终30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聂丽萍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聂丽萍银行存款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为2017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秋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