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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守才等诉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政府、齐齐哈尔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才,陈守忠,陈守林,陈守荣,陈振国,陈振辉,陈振宇,石艳霞,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政府,齐齐哈尔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2476号起诉人陈守才,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起诉人陈守忠,男,1951年10月4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起诉人陈守林,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起诉人陈守荣,女,1967年2月5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起诉人陈振国,男,1972年5月4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起诉人陈振辉,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起诉人陈振宇,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起诉人石艳霞,女,1954年9月23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被起诉人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明大街27号。法定代表人李玉刚,该市市长。被起诉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432号。法定代表人刘凤德,该区区长。被起诉人齐齐哈尔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富乐园2号楼3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黄金宝,该公司总经理。2017年9月21日,本院收到陈守才、陈守忠、陈守林、陈守荣、陈振国、陈振辉、陈振宇、石艳霞8人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是民航小区2、3号楼拟回迁安置人员。2006年至2009年,起诉人与范有信签订了购房协议,地址是民航小区3号楼,交纳了不同款额后,齐市房建开发公司为起诉人出具了商品房预售登记证。2011年,市政府引进第三被起诉人齐齐哈尔博大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民航小区。第一被起诉人市政府先后两次以“市政府解决民航小区2、3号烂尾楼工作组”的名义张贴公告。八起诉人被列为拟回迁人员,确定与博大公司签订安置协议,第二被起诉人龙沙区政府依法组织了拆扒。2013年5月,起诉人按《公告民航小区2、3号楼拟定回迁及退房款人员名单》中的规定和要求,找到第三被起诉人齐齐哈尔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签订回迁协议时,被要求补交购房尾款。当问及购房尾款交博大公司后,与原房建公司的债务如何处理,博大公司让找第一被起诉人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后起诉人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提交《回迁补款异议书》,未获答复。起诉人与博大公司因购房尾款不能重复交付问题,至今没有签订安置协议。2014年5月,起诉人对市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公告民航小区2、3号楼拟回迁及退房款人员名单》无效,被驳回起诉。2014年8月7日,龙沙区政府发布通告,于2014年8月10日强制拆迁民航3号楼。2016年1月,起诉人对龙沙区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两级法院告知可以向市政府主张合法权益。现在请求法院判令三被起诉人依法依标准安置起诉人住房。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的回迁安置问题,因民航小区3号楼在开发过程中存在重复抵押,重复销售等情况,烂尾二十余年,情况较为复杂。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成立的解决民航小区2、3号烂尾楼工作组,对民航小区2、3号楼利害相关人作出拟回迁安置和拟退房款区分处理,是为维护利害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的保障措施。起诉人对此如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守才、陈守忠、陈守林、陈守荣、陈振国、陈振辉、陈振宇、石艳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苏 娟审判员 刘洪艳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