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10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袁保柱与张桂英、张景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保柱,张桂英,张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10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袁保柱,男,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张桂英,女,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张景峰,男,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保柱与被执行人张桂英、张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保柱以与被执行人张桂英、张景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袁保柱的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理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从丹审判员 袁 浩审判员 金 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博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