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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10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袁保柱与张桂英、张景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保柱,张桂英,张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10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袁保柱,男,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张桂英,女,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张景峰,男,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保柱与被执行人张桂英、张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保柱以与被执行人张桂英、张景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袁保柱的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理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从丹审判员  袁 浩审判员  金 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博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