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6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与梁文栋、罗观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梁文栋,罗观丽,李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6民初338号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住所:连南县三江镇曙光路(中国联通对面房屋)。负责人:陈桂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英,女,该公司督导。被告:梁文栋,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被告:罗观丽,女,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李永红,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与被告梁文栋、罗观丽、李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48元,由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春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欧 颖书 记 员 李琬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