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胜强、刘桂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强,刘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1008号申请执行人张胜强,男,汉族,1959年7月3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刘桂英,女,汉族,1980年9月19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胜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桂英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479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10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