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4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俞夏东与余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夏东,余星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民初4076号原告:俞夏东,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告:余星亮,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原告俞夏东为与被告余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2000元并支付利息7680元(利息已按月利率2%自借款之日即2015年2月18日计算2016年2月17日,此后利息仍按相同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赔偿原告金项链20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立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夏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星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2月18日,被告余星亮向原告俞夏东借款3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十一个月,即自2015年2月18日至2016年1月18日,利息按月利息10%计算。同时,被告余星亮向原告借得金项链40克,承诺于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如不归还,自愿赔偿20000元。借款期限和借用期限届满后,被告余星亮未履行归还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星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俞夏东借款本金3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借款之日即2015年2月18日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余星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俞夏东金项链损失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2元,减半收取646元,由被告余星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曹立新申请执行期限二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吕吉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