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执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郭荣与祁龙、邓桂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荣,祁龙,邓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2645号申请执行人:郭荣,男,回族,1984年6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执行人:祁龙,男,汉族,1972年6月1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邓桂华,女,汉族,1978年8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公证处作出的(2017)米证执字第216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证书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祁龙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西路8号1栋1层2单元1-1室的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