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民特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支行与简阳春满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支行,简阳春满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民特94号申请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雄州大道南段360-368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5656815367。负责人:黄定辉,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勇,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简阳春满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红建路北段(地下城堡)1幢1单元底层3号。注册号512081000077984。法定代表人:刘富春,董事长。申请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解放支行)与简阳春满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满地园林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农商行解放支行称:请求法院裁定:1、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春满地园林公司抵押给申请人的房屋;2、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贷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及实现担保物权发生的费用优先受偿。2013年8月16日申请人农商行解放支行与李培德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向借款人李培德提供303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2013年8月16日至2016年5月15日,借款执行浮动利率,利率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60%,按月结息,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并还清全部本息,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为保证《个人借款合同》履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将被申请人位于石桥镇房屋作为抵押物,为借款人李培德借款303万元提供担保。2013年8月16日还就抵押事宜在简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2013年8月19日就房屋所属土地使用权在简阳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申请人按约定于2015年8月7日向借款人李培德发放贷款300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8月15日。该贷款从2016年3月起开始拖欠利息,截止2017年8月31日拖欠利息48.5万元。故提出如上请求。被申请人春满地园林公司未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8月16日申请人农商行解放支行与李培德(刘富春之姐夫)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借款人李培德提供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为300万元的借款,用于建筑工程劳务,借款额度有效期自2013年8月16日至2016年8月15日,借款执行浮动利率,利率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60%,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结清之日止,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自下年1月1日起按本同合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新的贷款息率和罚息利率。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同日为保证《个人借款合同》履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被申请人春满地园林公司将位于石桥镇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为借款人李培德借款300万元提供担保。并在2013年8月16日在简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同时对该担保物所涉房屋所属土地使用权,面积40.59平方米,在简阳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定于2015年8月7日向借款人李培德发放贷款300万元,其凭证记载,到期日为2016年8月15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法。因借款人李培德未能按约定还款,故申请人请求法院:1、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春满地园林公司抵押给申请人房屋;2、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被申请人担保的贷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及实现担保物权发生的费用优先受偿。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凭证,房屋他项权证、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因借款人李培德没有及时归还到期借款,现申请人要求对借款抵押担保物进行处理,以实现担保物权,并对拍卖、变卖所得具有优先受偿权,其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简阳春满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位于简阳市的商业用房,申请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支行对上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简阳春满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于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张晋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