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1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黄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3351号原告:黄某。身份证号:××被告:高某。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8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明月本法律文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