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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黄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3351号原告:黄某。身份证号:××被告:高某。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8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明月本法律文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