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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0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陈跃仙与金羽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跃仙,金羽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489号原告:陈跃仙,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金羽翔,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陈跃仙和被告金羽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跃仙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羽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跃仙撤回对被告金羽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跃仙负担。审 判 员 顾悦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蔡琪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