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0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陈跃仙与金羽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跃仙,金羽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489号原告:陈跃仙,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金羽翔,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陈跃仙和被告金羽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跃仙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羽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跃仙撤回对被告金羽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跃仙负担。审 判 员 顾悦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蔡琪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