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602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月湖区国华副食品商行与鹰潭市月湖区金邦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月湖区国华副食品商行,鹰潭市月湖区金邦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1637号原告:月湖区国华副食品商行,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干鲜果批发市场***号。经营者:吕国华,男,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信江区红专垦殖场*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翠华,女,汉族,1977年1月16日出生,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告:鹰潭市月湖区金邦超市,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环城东路*号*楼东侧。经营者:秦春桃,女,汉族,1978年3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号*栋*单元***号。原告月湖区国华副食品商行与被告鹰潭市月湖区金邦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月湖区国华副食品商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月湖区国华副食品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月湖区国华副食品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计241元,由原告月湖区国华副食品商行负担。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左琳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