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3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夏留明、周口引食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留明,周口引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3517号申请人:夏留明,男,住沈丘县。被申请人:周口引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张立,总经理。申请人夏留明与被申请人周口引食食品有限公司、常金中、常有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夏留明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周口引食食品有限公司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案外人马仁林自愿以其所有、车牌号为豫P×××××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为申请人夏留明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留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口引食食品有限公司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查封担保人马仁林所有的、车牌号为豫P×××××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夏留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 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赛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