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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9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944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张玉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张玉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944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45号。负责人:钱海刚,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根方,该行员工。被告:张玉峰,男,197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阜宁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张家港分行)与被告张玉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张家港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根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玉峰经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行张家港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52144.69元、利息869.07元、滞纳金509.85元,合计人民币53523.61元(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7年8月12日,2017年8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申请了“中国银行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并在领用合约中约定了利息、滞纳金。被告领卡消费后,未能按期还款,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张玉峰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28日,张玉峰向中行张家港分行申请了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并在信用卡申请人声明中写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协议各项规则”,并签名确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规定:除本合约另有规定,甲方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乙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遇节假日不顺延,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一般为20-50天。具体到期还款日和免息还款期等以甲方申请的信用卡产品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本合约以及乙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甲方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您已还款金额)×5%)。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收费表》中规定:透支利息为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为人民币10元或1美元。此后,中行张家港分行向张玉峰发放了卡号为40×××26的信用卡。张玉峰持卡消费后,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截止2017年8月12日,张玉峰结欠透支本金52144.69元、利息869.07元、滞纳金509.85元。因张玉峰未能按期偿还欠款,中行张家港分行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张玉峰向中行张家港分行申办了信用卡,并持卡透支消费,张玉峰与中行张家港分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张玉峰未能按期偿还欠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中行张家港分行关于利息和滞纳金的主张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张玉峰经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本院对中行张家港分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玉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偿还透支本金52144.69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滞纳金(截止2017年8月12日,利息869.07元、滞纳金509.85元,自2017年8月1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9元,由被告张玉峰负担。该款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张玉峰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严梅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