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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冯志中、冯维香等与贾建伟、晋城市运鑫经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中,冯维香,冯屹林,冯玉如,马海玲,贾建伟,晋城市运鑫经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高平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173号之一原告:冯志中,男,1948年7月13日生,汉族,高平市,农民。原告:冯维香,女,1950年6月2日生,汉族,高平市,农民。原告:冯屹林,男,1998年4月3日生,汉族,高平市,农民。原告:冯玉如,女,2011年10月13日生,汉族,高平市,农民。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玲,女,1976年4月2日生,汉族,高平市,农民。原告:马海玲,女,1976年4月2日生,汉族,高平市,农民。被告:贾建伟,男,1983年12月27日生,汉族,现住高平市,农民。被告:晋城市运鑫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法定代表人:张会平,任董事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晋城市。负责人:梁仲国,任总经理。原告冯志中、原告冯维香、原告冯屹林、原告冯玉如、原告马海玲与被告贾建伟、被告晋城市运鑫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志中、原告冯维香、原告冯屹林、原告冯玉如、原告马海玲因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移送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移送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本院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案件受理费14733元,退还原告冯志中。审判长高轶人民陪审员杨亚妮人民陪审员贾继红二○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郎腾飞书记员张凯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