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4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四川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4146号原告:四川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公园路69号(美丽新城)。法定代表人:余金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何凤,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原告四川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都公司)与被告何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金都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以“该纠纷经双方协商,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都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志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欣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