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薛福生与伍志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福生,伍志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531号申请执行人:薛福生,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伍志虎,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薛福生与被执行人伍志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45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伍志虎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190元,并承担执行费4493元。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