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恢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弓平旺申请执行赵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弓平旺,赵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2092号申请执行人:弓平旺(又名弓平),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吴堡县宋家川镇。被执行人:赵杰,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乌审东街民联B区。申请执行人弓平旺与被执行人赵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69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申请执行人弓平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法民初字第69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贺小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