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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桂民、王夕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民,王夕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02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王桂民,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水电工,住黄州区。被执行人王夕民,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现在广东东莞打工,申请执行人王桂民与王夕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虹霞审判员  裴 展审判员  熊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