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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夏洪斌与黄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洪斌,黄备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3138号原告:夏洪斌,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黄备平,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夏洪斌与被告黄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夏洪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庭外解决,原告夏洪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洪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夏洪斌负担。审判员  柏从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沁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