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夏洪斌与黄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洪斌,黄备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3138号原告:夏洪斌,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黄备平,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夏洪斌与被告黄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夏洪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庭外解决,原告夏洪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洪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夏洪斌负担。审判员 柏从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沁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