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曹学贵与被告李元述、罗凤仙、罗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学贵,李元述,罗凤仙,罗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2380号原告:曹学贵。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元述。被告:罗凤仙。被告:罗建伟。原告曹学贵与被告李元述、罗凤仙、罗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曹学贵未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大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