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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曹学贵与被告李元述、罗凤仙、罗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学贵,李元述,罗凤仙,罗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2380号原告:曹学贵。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元述。被告:罗凤仙。被告:罗建伟。原告曹学贵与被告李元述、罗凤仙、罗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曹学贵未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大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