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丰城、胡小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丰城,胡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陈丰城,男,1970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胡小荣,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103民初758号,向被执行人胡小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小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小荣银行的存款43819.8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章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