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汪庙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汪庙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汪庙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汪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16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汪庙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淮卫镇汪庙村。负责人:李秀战,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系第一村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万林,蚌埠市淮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恒成,蚌埠市淮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汪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淮卫镇汪庙村。法定代表人:李秀勇,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汪庙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汪庙村第一村民组)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汪庙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汪庙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3民初226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庙村第一村民组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立案时的案由和审理时认定的法律关系均有错误,本案的案由应当是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汪庙村第一村民组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权益受到损害,依据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被征收的土地属于汪庙村,没有任何争议,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土地权属争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时对一块土地主张权属,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土地使用权或者所有权归谁享有。本案被征收的土地,属于汪庙村委会没有任何争议。芦塘、牛皮井两个自然村,不是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被征收的土地属于汪庙村集体所有,汪庙村委会擅自剥夺共有人的权利,属侵权行为。汪庙村所属一到十七组的村民,是汪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应该得到平等保护。汪庙村第一村民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汪庙村第一村民组村民对“比亚迪云轨项目”汪庙村芦塘征地拆迁补偿款享有相应份额同等分配权。一审法院认为:汪庙村第一村民组起诉主张汪庙第一村民组村民对“比亚迪云轨项目”汪庙村芦塘征地拆迁补偿款享有相应份额同等分配权,理由是汪庙村芦塘属于汪庙村集体所有,汪庙村第一村民组的村民对芦塘征地补偿款享有分配权。汪庙村委会辩称汪庙村芦塘属于汪庙村的芦塘、牛皮井两个自然村(汪庙村第十一至第十七村民组)集体所有。表明汪庙第一村民组与汪庙村委会对汪庙村芦塘的土地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故本案纠纷的实质是土地所有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汪庙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予以退还。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汪庙村第一村民组请求确认其组村民对“比亚迪云轨项目”汪庙村芦塘征地拆迁补偿款享有相应份额同等分配权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上述规定表明我国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三级所有。本案中,汪庙村第一村民组主张被征收土地属汪庙村集体所有,但汪庙村委会辩称被征收土地属于芦塘、牛皮井两个自然村(汪庙村第十一至第十七村民组)集体所有。在汪庙村委会不认可案涉争议土地属于汪庙村集体所有的情况下,双方对土地所有权仍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的,协商不成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汪庙村第一村民组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汪庙村第一村民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伟荣审 判 员 耿 杰审 判 员 陈二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丁刘女书 记 员 张慧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