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83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志涛申请执行刘占一人格权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涛,刘占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涛,男,1980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刘占一,男,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5)尚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