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罗晏武与李斌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晏武,李斌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300号申请执行人罗晏武,农民。被执行人李斌杰,房县公安局干警。本院在执行罗晏武与李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晏武于2017年9月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5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