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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淮南市工程塑料模具厂与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工程塑料模具厂,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691号原告:淮南市工程塑料模具厂,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洛河镇洛九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郑玉琴,该模具厂厂长。被告: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元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弟昌,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淮南市工程塑料模具厂诉被告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淮南市工程塑料模具厂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工程塑料模具厂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工程塑料模具厂撤诉。案件受理费3790元,减半收取1895元,由淮南市工程塑料模具厂负担。审 判 长  马金花审 判 员  岳文莲人民陪审员  戴彦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芦习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