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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3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健、郑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郑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3928号原告:陈健,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郑维,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陈健为与被告郑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健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7年1月12日被告称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短期周转,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10%支付利息,同日原告通过微信向其转账支付了30000元。此后,被告通过微信分别于2017年1月13、1月16日、各向原告转账支付本息1100元、3900元。期间,被告又称资金紧张,分别于2017年1月14日、1月16日各向原告借款500元、470元,原告均通过微信向其支付。收款后,被告未再支付任何本息,且逃避还款。现要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970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维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7年1月12日,被告郑维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郑维支付30000元借款。2017年1月14日、同年1月16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500元、470元,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支付。被告郑维两次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元,尚欠原告2597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故,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提供的借条、微信转账记录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郑维欠原告2597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郑维应当偿还并应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原告诉称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0%,其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健借款2597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陈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郑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林 铬人民陪审员  胡盈盈人民陪审员  温秀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邵建海?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