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刑申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吴有清出售假币罪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桂刑申95号吴有清:你因犯出售假币罪一案,对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贵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和桂平市人民法院(2001)浔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你与覃彬杰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假币而予以出售,你的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