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1执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杜利丹、刘亚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利丹,刘亚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1执保50号申请执行人:杜利丹,女,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卫,系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亚鹏,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邯郸经济开发区,系冀D×××××号小型轿车司机兼车主。申请执行人杜利丹与被执行人刘亚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以(2017)冀0421财保6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刘亚鹏驾驶其本人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其中价值1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按照(2017)冀0421财保6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421执保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