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91民初8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代世杰与唐素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世杰,唐素贞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91民初878号之一原告:代世杰,男,汉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被告:唐素贞,女,汉族,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原告代世杰诉被告唐素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代世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告唐素贞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号房产(房产证号:20××10),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013096元为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作为担保人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130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认为,原告代世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唐素贞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号房产(房产证号:20××10),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013096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以上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卖、转让或作其它形式的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钟新宏审 判 员 谢学炎人民陪审员 朱伟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连楚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