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1执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任成、大泉山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王万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成,大同市大泉山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王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1执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成,男,1962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在天镇县谷前堡镇马圈痒村102号。被执行人大同市大泉山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高县城北门外。法定代表人高爱英,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王万英,男,1960年7月21日生,汉族,阳高县罗文皂镇人民政府干部,现在阳高县龙泉镇龙泉小区8--1--102室。本院在执行任成与大泉山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王万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亦经过查询穷尽手段,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存忠审判员 韩富明审判员 张建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华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