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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3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罪犯简正玉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简正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3662号罪犯简正玉,男,1979年3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崇刑二初字第0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简正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9年2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其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赃款赃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8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44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简正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7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简正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简正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2015年以来,罪犯简正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于2015年10月、2016年6月、2017年2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罚金及退赃退赔均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简正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累犯,且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简正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一日(刑期至2017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