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恢1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弥亚凤与被执行人党红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弥亚凤,党红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恢1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弥亚凤,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党红德,又名党培琴,男,汉族,宁县电力局职工。弥亚凤与党红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党红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弥亚凤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党红德履行案件款56651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执行党红德工资38000元,经对党红德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产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党红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弥亚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博彦审判员 李长江审判员 杨 建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尹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