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26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彩莲申请宣告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彩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6民特4号申请人:刘彩莲,女,1948年11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芳(系刘彩莲女儿),女,1988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四季,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刘彩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彩莲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德程于1988年3月29日登记结婚,1988年11月7日生育女儿刘淑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但常为家庭琐事和房亲叔侄及邻居之事发生纠纷,被申请人有厌倦家庭的思想。2009年6月13日上午,被申请人以外出打牌为由离家出走,以后再未与申请人及亲属来往联系。申请人四处寻找均无音讯,至今已有七年,故请求法院宣告刘德程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德程,男,1937年12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风石堰镇毛坪村6组,系申请人刘彩莲的丈夫。刘德程于2009年6月离家出走。申请人刘彩莲申请宣告刘德程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刘德程户籍地居委会发出寻找刘德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德程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德程于2009年6月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祁东县风石堰镇毛坪村村委会及祁东县公安局风石堰派出所均证明此事实属实,故申请人刘彩莲申请宣告刘德程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德程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尹飞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