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82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吉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吉峰,杨超,张金磊,李继萌,王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2040号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禹城市汉槐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职务:董事长。被告:李吉峰,男,汉族,住禹城市。被告:杨超,女,汉族,住禹城市。被告:张金磊,男,汉族,住禹城市。被告:李继萌,男,汉族,住禹城市。被告:王城,男,汉族,住禹城市。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加军、宋风莲、宋连群、吴保金、房若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审判员王其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其顺人民陪审员  姜昌勇人民陪审员  张荣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文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