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谢朝化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朝化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14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朝化,男,199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朝化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先忠出庭支持公诉,谢朝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谢朝化在中山市三乡镇灵通网吧乘被害人何某睡觉之机,将何某放在电脑台面上的一部苹果7手机(价值人民币3300元)盗走后销赃。同年6月6日晚上8时许,谢朝化在火炬开发区现代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朝化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朝化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责令退赔。谢朝化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朝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谢朝化退赔被害人何伟波被盗窃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缪慧莹卜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