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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4执489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1961年6月11日出生,文盲,农民。被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1970年8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皖1204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梁国军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的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线索,申请执行人10238.73元的债权未能受偿。由于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梁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且将财产调查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