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803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钟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3刑初309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12月2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22日由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7]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卫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日9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354省道从三坑镇往清远市方向行驶,行至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大楼村委会路段时,在由右往左横过公路的过程中与后面同向行驶由应某驾驶的粤A×××××号中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钟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应某即报警,接报交警到现场将受伤的被告人钟某某送往清远市清新区人民医院救治并提取了血样并送检。经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所检验、鉴定:从被告人钟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的乙醇浓度为220.77mg/l00ml,被告人钟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经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钟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经清远市清新区人民医院于2017年9月22日对被告人钟某某进行检查诊断为,被告人左锁骨骨折内固定术后,钢板断裂、骨不愈合。医生建议:拆除内固定并左锁骨骨折内固定。因此,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拒绝收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病情介绍、诊断证明书、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暂不收押通知书,证人应某的证言,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当庭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因其具有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在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的拘役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钟某某表示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且经检测,被告人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20.77mg/l00ml,远大于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醉酒驾驶的国家标准,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钟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均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坦白认罪,本院依法给予其从重处罚的同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案情,本院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钟某某在事故中造成自己受伤严重,骨折内固定术后钢板断裂,且年龄已达七十一岁高龄,故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胡 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月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