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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91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郝秀芬与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街道赵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秀芬,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街道赵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91民初1615号原告:郝秀芬,女,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街道赵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赵村,组织机构代码:74544117-7。法定代表人:王彦辉,该居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济华,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荣,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郝秀芬与被告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街道赵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赵村居委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秀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被告赵村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济华、关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郝秀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对拆迁原告的宅基地房产进行恢复原状,赔偿损失20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赵村老户村民,在位于赵村青玉路××宅基地××(东××集体、西××、××、北邻大雨,南长8.68米、东长15.26米,计135.6平米),共有房产平房东屋4间,北屋3间计7间房产。2009年赵村居委会进行拆迁改造,对原告所有房产进行了拆除搬迁,可原告拆除后,因被告过错对原告的拆迁补偿一直没有下文,致使原告多年一直在外租房居住。多年来原告一直找被告要求解决,至今没有结果。赵村居委会辩称,1、原告对其所称的宅基地及房屋情况系其所有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其所述不予认可。2、按照原告诉状所诉,2009年对其所称的房屋进行了拆除,结合其诉讼请求,本案应列为侵权责任纠纷,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从2009年起算,截止到2017年早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郝秀芬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宅基地使用证》等证据予以证明。赵村居委会围绕其答辩意见提交《分家文书》、转让宅基地的签字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讼争的宅基地和房产已于2009年拆迁改造。当时,原告及他人就该涉案宅基地和房产没有与被告达成任何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现原告要求被告对该宅基地和房产进行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200000元,实属因房屋拆迁所致的安置补偿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未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应由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郝秀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江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