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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77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嘉川与天津市石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嘉川,天津市石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7729号之一原告:李嘉川,男,199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天津市石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芮家庄村南。法定代表人:胡佳玮,经理。原告李嘉川与被告天津市石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李嘉川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嘉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嘉川撤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300元,由原告李嘉川负担。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宜文 来自: